和かなハシバミ
這是我活到現在第一次打的勞資糾紛,也是最火大的一次任職經驗。
話說在2011年7月初的時候,透過104的配對推薦,我對台中市西區的品荐室內設計公司(諧音)寄送履歷函希望求得一個面試的機會。沒幾天,老闆張先生打電話來請我到公司面試。
面試的過程還算愉快,原來這間品荐室內設計(諧音)就是國內印製公家機關書刊有名的釧耒印刷(諧音)!!! 一口氣就談好月薪兩萬七加上全勤兩千,試用期三個月。老闆也請我開個上班的時間,於是我開了7/11星期一,並在當天準時到職上班。直到2011年8月5日晚上六點整被張老闆告知我不適用,要我當天收拾東西走人,隔天會給我薪水。
但是,我收到的薪水卻從當初允諾的月薪變成日薪,簡直縮了一半!!!
我打電話到前公司去詢問薪資問題,得到的回覆卻是因為我沒做滿一個月,所以只能給我日薪,一天九百元。但我並非自願離職,而且當初面試的時候完全沒有跟我告知這部份!!
於是我向張老闆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希望能去申請失業補助,但張老闆拒絕。甚至,張老闆還告訴我就算要透過法律途徑申訴他也沒在怕的。(我想,做公家機關標案這麼久,人脈應該不錯吧?當然不會怕)
一怒之下我還是到了台中市勞工局申請調解,勞工局的義工告訴我現在沒有所謂適用期的東西,因此我申明要求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及月薪的部份是可以要求到的。但是在一周後的調解過程卻讓我覺得不太公平。
會議一開始我說明了我這邊所看到的事情狀況及的申明要求的事項、理由後,就換資方張老闆敘述。張老闆一開始以我符合勞基法第二章第十一條的理由立刻解雇我。此話一出卻被調解委員告知如果引用此條文不但要給全薪跟非自願證明書,還得另外給付資遣費用,「建議」改為第二章第十二條的條文才能避免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張老闆的理由是我在公司期間所做的作品完全沒有產值,因此將我資遣。
我想,設計的東西好壞是非常主觀的,當初面試我也是給了我親手製作的作品集,並非做假;如果要拿出工作記錄,我也能拿出我自己在Google行事曆上的工作記錄以及在釧耒時製作的作品。沒有產值也是因為我在釧耒的主要工作內容就是製作標案的提案稿,對方沒選上我的稿子我也不能怎樣吧?
若以勞基法第二章第十二條第一點的說明「於定立勞動契約時唯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來強迫我認同的話,我真的沒辦法接受!我提出反駁,但協調會告訴我這不是法院,半強迫的要我接受張老闆提出的申明。
最後,我僅能得到薪資差額2470元,張老闆並允諾在2011年9月8日前匯出,但今天已經是9月15日了,這張老闆不知道是真忘還是假忘我也不想追究了,直接找律師諮詢吧。
討不到我應得的東西,反到還有一種被羞辱的感覺,身為一個弱勢的勞方,也只能暗中感嘆,掌權者身言無信唯一敗。